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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9 19:18

  作者:赵果 

  来源:法度Law

  老梁是联通深圳公司二十余年“银行托收”客户,联通深圳公司按月从老梁银行账户直接扣取前月消费金额。他偶然发现,在已存在两个套餐的情况下,联通深圳公司擅自增加“叠加套餐包”“互联网后向收入”两个收费项目。

  经向联通深圳公司和工信部投诉,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综合处理中心介入调解,联通深圳公司同意取消两个不合理套餐,承诺退还全部费用,但双方仍未就解决分歧达成一致。

  老梁一纸诉状,将联通深圳公司送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联通深圳公司向自己正式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赔偿“叠加套餐包”项目损失4950元(每月30元x55个月x3倍)及“互联网后向收入”项目500元(每月25元x6个月x3倍——判决书如此)。

  老梁说,之所以选择起诉,是因《ss3333盛世集团》为这并非其一人之事,而是涉及千家万户。“公开道歉认错,逻辑上就需要向所有套餐消费者退赔。

  联通深圳公司辩称,老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案涉两个套餐,老梁在不知悉该业务及资费收取详情的情况下消费,联通深圳公司剥夺了老梁的选择权,其服务存在瑕疵,老梁有权要求联通深圳公司撤销相应业务及退还相关费用,即30元x54个月+25元x5个月=1745元。

  关于联通深圳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福田法院认为联通深圳公司没有欺骗老梁的行为,套餐订购后联通深圳公司也有将套餐权益实际发放至老梁账户,且双方沟通时联通深圳公司同意取消两个不合理套餐,承诺退还全部费用,故无法认定联通深圳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支持老梁“退一赔三”的主张。

  “一审判决没有达到我对法律正义的期望。”在老梁看来,法院上述表述是“捣浆糊”,前后逻辑存在矛盾,联通深圳公司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是自己订的套餐。如果能证明,那自己就会败诉。然而联通深圳公司又答应退费,则说明案涉收费不合理,是错误的,但联通深圳公司又不愿认错。

  老梁认为,该案审理期限严重超期,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老梁还认为,联通深圳公司事后同意取消两个不合理套餐,承诺退还全部费用,与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两回事;事后同意取消两个不合理套餐,承诺退还全部费用,并不能抵消行为本身属于欺诈。因此,该案一审判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老梁称联通深圳公司提交证据的时间分别是2023年3月14日和2023年5月11日,都是在举证期满后,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应不予采纳联通深圳公司提交的证据。

  老梁认为,对于上述联通深圳公司举证期满后提交证据的情况,一审判决未作出法律评价,而是故意回避,属于重大的审理事故,应予追责,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法度law”注意到,老梁的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曾在一审代理词中提到“联通深圳公司的证据均是举证期满后提交,应不予采纳”,但一审判决书中未出现对该情况的相关说明。针对此事,“法度law”于3月19日下午致电该案一审法官,但电话未接通。

老梁告诉“法度law”,目前已提交上诉状,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联通深圳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我花了两万多元去打这个一千多元的官司,有点弱肩担道义的意思。”

  虽然预估二审结果并不乐观,但老梁还是希望,该案能让运营商给所有的消费者退回不合理收费,并在内部流程上检讨改正,在营销方式上能够公开透明、依法经营。

  3月19日下午,“法度law”致电联通深圳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新登记的联系电话,但未接通。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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